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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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7-05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138号),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3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以及江苏省及南京市关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原有公费医疗管理有关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第一类人员:学校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不含学校停发工资的人员);学校统招脱产的博士后人员;学校规定的其他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2.第二类人员:学校事业编制退休职工(工资关系在学校)。

3.第三类人员:离休人员。

4.第四类人员:统筹医疗子女,是指以上三类享受人员(以下统称为“教职工”),按学校规定参加统筹医疗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尚未就业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

统筹医疗子女由其父母(教职工)持有关证明材料,至校医院办理统筹医疗登记手续:

1)子女统筹医疗按其父母情况及“男单女双”的原则办理,双职工子女每年都可参加统筹医疗,男单职工子女逢单年、女单职工子女逢双年参加当年的统筹医疗,统筹医疗费缴费标准为20元/人·月。

2)配偶亡故、配偶为本市以外地区现役军人或离异后子女判由本人抚养的本校职工且本人未再婚的,其子女每年都可参加统筹医疗,统筹医疗费缴费标准为20元/人·月。

3)原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包括14周岁)免收统筹医疗费,超过14周岁的独生子女统筹医疗费缴费标准为20元/人·月。如果教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生了二胎,其子女不再享受“14周岁以下免收统筹医疗费”待遇。

 

第二条 定点医院

1.定点专科医院(含医疗机构)

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中科院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

2.定点综合性医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东部战区总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江北国际医院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南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就诊的有关规定

1.教职工患病原则上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凭本人校园卡挂号。

2.教职工因病情需转至学校非定点医院诊治的,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经校医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至学校非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按非学校定点医院比例报销,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医疗费自理。如有特殊情况(重症抢救或急诊住院者)应委托他人在3天以内(包括3天)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3.教职工因公出差在异地(境内)生病就诊,须到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派遣函和所在单位证明、急诊病历、发票及治疗费明细单,在可报销范围内按定点医院报销。

4.离、退休人员回原籍、长期探亲或长期外派工作的教职工,离开本市超过半年,须凭离退休工作处或相关部门证明,事先到校医院申请、备案,选择当地一所社区医院和一所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定点,同时取消本市所有定点医院,外地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报销。

5.教职工特殊疑难疾病,需到外市医院就诊或会诊的,须凭本市定点医院的转诊证明,经校医管会批准后,可转院诊治并按定点医院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者,外市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6.各类人员出国(含出境)工作、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全部自理。建议教职工自行购买保险,解决出国(含出境)工作、学习、生活期间的医疗费用。

7.处方用药应符合国家《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等一般情况不超过7日用量,部分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不超过一个月用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因同一伤病在上次药品未用完时再次开药或多处开药的累计计算。超出合理用药范围的医疗费全部自理。

 

第四条  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

1.公费医疗具体报销范围: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的《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及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库》(最新版)、《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及离休干部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最新版)。

2.各类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如下:

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自付比例表

人员类型

校医院

社区医院

 

定点医

非学校定点医

批准

未经批准

第一类

10%

15%

20%

50%

100%

第二类

10%

10%

15%

50%

100%

第三类

0

0

0

15%

100%

第四类

10%

15%

20%

50%

100%

 

3.其他有关情况的医疗费报销规定(各类情形叠加计算):

1)教职工因公务到外地因急诊须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凭相应证明材料按定点医院就诊的自付比例报销,无相应证明材料的自付比例增加10%。教职工因公务到外地,因为慢性病等非急诊的医疗费、非抢救情况的医疗费和在非公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自理。

2)教职工因私到外地因急诊到当地公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凭相应证明材料的自付比例增加10%,无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教职工因私到外地,因急诊到非公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自理,慢性病等非急诊的医疗费、非抢救情况医疗费自理。

3)教职工到医院就诊,单项检查或治疗费超过300元(不含300元) 的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自付比例增加10%(第三类人员除外),经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急性心梗、脑外伤、脑血管意外急性期疾病的自付比例不增加。

4)教职工到医院就诊,材料费单价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按正常比例报销,单价超过300元(不含300元)的按50%报销,离休人员按60%报销。

5)教职工到医院就诊,经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每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医疗费(含建床费、巡诊费)的自付比例增加10%。

6)教职工住院1年以上(包括1年)的,医疗费的自付比例增加10%(第三类人员除外)

4.其他特殊情形的医疗费报销规定:

1)住院床位费(不包括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的住院床位费)实行限额报销,住院的实际床位费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按限额标准计入医疗费总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计入医疗费总额,然后按规定的自付比例报销。

床位费限额标准为:一般教职工最高报销40元/床日,普通离休人员最高报销60元/床日,现任和离任校领导、1990 年以前取得正高职称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享受厅局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最高报销80元/床日,享受副省(部)长级以上医疗待遇离休干部最高报销100元/床日。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住院床位费最高报销50元/床日。

2)诊查费(包括诊查费、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方便门诊费,不包括特需门诊诊查费)实行限额报销,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实际诊查费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按限额标准计入医疗费总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诊查费计入医疗费总额,然后按规定的自付比例报销。

诊查费限额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查费最高报销9元/次。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急诊诊察费和西医诊察费最高报销分别为9元/次、8元/次、7元/次;中医辨证论治费最高报销分别为12元/次、10元/次、9元/次;方便门诊诊查费不予报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诊查费最高报销24元/次。

3)江苏省规定的免费治疗病种,由政府部门按相应规定承担医疗费。

4)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职业病、工伤的医疗费(除工伤住院床位费、工伤诊查费外),按规定实报实销。

5)教职工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恶性肿瘤的手术、化疗、放疗等的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以及各种透析治疗的医疗费,自付比例为10%。后期的辅助药物治疗、一般免疫调节治疗及检查化验等的医疗费按正常自付比例报销。

6)特殊药品:教职工因肿瘤等特殊疾病,需在医院内部门诊药店取药的,须凭医院证明、个人书面申请、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处方,经校医管会批准后方可报销,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职工报销70%。离休职工80%。

5.教职工在校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自付比例及相关规定计算后,教职工当场支付自付部分的费用。

6.教职工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按校医院通知报销。报销时,教职工凭校园卡、记载伤病情况的病历(急诊加盖医疗机构急诊章)、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或复式处方、转诊证明、住院费用明细结算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急诊加盖医疗机构急诊章)及有关的申请书、证明材料等,经校医院审核后,至计划财务部报销。

7.教职工当年就诊产生的医疗费(以医疗费发票日期为准)应在次年4月(包含4月)前报销,过期一律不予报销。长期治疗的教职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结算周期,分段报销。

8.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教职工,保险理赔后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差额部分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五条 住院借款有关规定

教职工因病在校外定点医院住院,先自垫费用,自垫费用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的,可凭所在医院催款单及个人垫款凭据到校医院办理暂付款手续,到校计财处交付押金领取限额支票,借款时第一、二、四类人员须交30%的押金、第三类人员交10%的押金。出院后应及时按规定报销。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逐级审批。一次住院累计借款(扣除已结清借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校医院院长审批;累计借款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医管会审批;累计借款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按学校有关程序执行。

 

监督机制

1.我校公费医疗是为了保证教职工的基本医疗健康,方便时治疗,提高我校医费的使用效率。校医院和校公费医疗改革与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章办事。广大教职工病就医及报销,要遵守办法,不得发生违规违法行为。

2.学校纪检、计财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公费医疗管理的检查及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如发现教职工有弄虚作假或公费医疗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除医疗费自理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校纪给予处分并追回相应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江苏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南京工业大学公费医疗改革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经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调整办法》(南工总〔2001〕2号)、《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南工后〔2003〕2号)、《关于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及医疗互助基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南工校后〔2009〕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9年6月28日